银保监会公开征求意见:产品可直投股票 鼓励外资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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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这是“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旨在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
征求意见稿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亿元人民币,它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股票。
理财子公司严禁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
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理财子公司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由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鼓励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入股,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
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截至今年8月底,A股上市银行中已有11家银行正式公告,拟设立资管子公司。
其中包括7家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3家城商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以及唯一一家国有大行——交通银行。
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介绍:
成立理财子公司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止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产品可直投股票个人首次购买不强制面签
19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了解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是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
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二是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
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
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
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
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成都商报记者丨杨斌
实习编辑丨陈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