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强制报告和排查,专家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去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开始在全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了社会各界42万余条法律意见,参与人数达8万余人。今年4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会议二审。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重点针对就业性别歧视、职场和校园性骚扰等问题作出修改,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针对互联网平台用工等新的就业形态,明确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
4月18日公布的修订草案二审稿全文,主要增加了对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强制报告和排查,禁止因婚育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住宿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和违法报告制度等内容。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图据ICphoto
建立拐卖妇女等行为强制报告制度
专家:强制报告制度实践中会非常有效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其基层组织作用,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
修订草案二审稿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强制报告制度对于解救被拐妇女儿童,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制度。反家暴法也有类似的制度,反家暴法明确强制报告制度,因为家暴发生在家庭里,具有隐蔽性。但如果她们去了学校、医院等地,相关部门就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另一方面,拐卖妇女儿童其实也具有相同的隐匿性,妇女儿童被拐卖到了一个地方,周边的群众、邻居会发现,基层政府也会有所发现。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就是加强群众的法律义务,然后由公安部门去立案解救,采取相应的措施。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认为,草案加强了基层单位在排查和解救被拐卖妇女中的作用,是考虑到基层在社会治理方面,既担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也具有对辖区家庭有着充分了解的先天优势。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对放任这类事件发生的基层人员起到震慑作用。草案增强了妇联的作用,是考虑到妇联组织贴近家庭、贴近生活、贴近妇女的特点,能够对妇女的需求、家庭的诉求更为了解,能够全面、贴心地为被拐卖妇女解决实际问题。
修订草案二审稿强调妇女联合会在排查和解救当中的作用,黄绮认为,妇联是一个群众组织,也是一个强制报告的义务部门,所以妇联的工作范围非常广,而且它可以直接到最基层,更容易发现问题。妇联有一个优势,那就是4级妇联制度,包括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妇联组织,以及妇联的执委。所以从妇联的系统上来看,它是一竿子插到底,可以形成一个有效的发现和报告机制。
“相信强制报告制度里面,除了妇联,包括居委村委、街道办事处、学校,民政系统等,都会成为义务单位。”
保障女职工怀孕生育期休假权与晋升权
专家:生育期员工应适当延长考核时间
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对此,黄绮表示,其实这类权益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里,很早就有相关规定。只是在这次草案修订的时候做了更进一步的明确。一方面,针对企业而言,目前妇联、工会经常从女职工保护的角度,做一些执法检查,如企业女职工的人数、生育期中的劳动保护情况,人大、政协、妇联、工会也会参与。如果有相关违法情况,会对企业和单位作出一些行政处置。另一方面,对个人而言,如果怀孕、生育期间遇到职业歧视,个人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但是针对评定职称、晋职晋级,黄绮认为,最有效的措施还是从完善相关规定出发,“单位在考核处于生育期的工作人员时,应该适当延长考核时间。”
防范校园性侵,拟建立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
专家:有待于搭建全国统一平台进行查询
最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明确要求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违法犯罪记录入职查询制度。在此基础上,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规定:学校聘用教职员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校外人员时,应当查询上述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谢文敏介绍,校园性骚扰、性侵害案件具有隐秘性,未成年人往往缺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存在犯罪行为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草案从源头预防校园性骚扰的问题,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举措。
黄绮表示,在招收教职员工的时候,教育单位就应该进行查询,如果涉及到曾发生性侵类违法犯罪的,就禁止入职。问题在于,虽然意见出台了,但是还有待于去搭建一个全国统一的平台,能让全国范围内的教育机构都有机会去查询。
增加侵害妇女违法犯罪行为报告制度
专家:未尽到法定义务会被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次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住宿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和违法报告制度。二审稿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黄绮表示,采用身份证登记住宿的管理方式,如果发现了形迹可疑的人,住宿经营者就是一个报告人。住宿经营者作为报告的法定义务人,知情不报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谢文敏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宾馆方面未尽到如实办理住宿登记的法定义务,不及时对侵害行为进行制止,会被行政处罚,且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吴阳实习生马晓玉北京报道
编辑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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