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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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论超审限之客观成因及其应对

来源:昆明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xszslaw.com/   时间:2015/7/23 15:31:18

     一、超审限问题之提出

审限,是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从受理到宣告判决的最长期间。审限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和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被告人免受长期未决羁押,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

超审限,就是指人民法院未能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结案件的现象。超审限作为一种违反诉讼法强制规定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它不仅有违程序公正,也可能直接损害实体公正,甚至使公正消失殆尽。因此,人们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在我国,超审限作为一个司法问题,是随着经济发展和案件增长而逐步形成的。20世纪80年代,超期审判的比例较小。80年代末开始上升,90 年代比例增大,从2000年以来呈快速增长之势,情况日趋严重,并逐渐成为中国的司法危机之一。大量案件超审限的客观情况以及由此反映出的诉讼迟延和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已经严重损害了司法形象,妨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

为了应对案件积压和超审限问题造成的信任危机,改善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将清理超审限案件和积压案件作为全国法院的重要任务。2003年,全国法院系统进行了又一次大规模的超审限案件清理活动。经过艰苦的努力,取得了喜人的成绩。2003年全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和执行案件为8138944件,同比增长0.35%;年底未结案件为759296件,同比下降了7.82%。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深入,经济发展的进一步加快,诉讼数量与案件类型将与日俱增,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日益繁重,案件积压也会相应增长。不断增长的审判压力将使超审限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因此,对超审限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努力提高诉讼效率,从源头上纠防超审限,成为司法界刻不容缓的课题。本文选择超审限问题比较严重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研究样本,从超审限的成因入手,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制约司法效率提高的诸多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超审限问题的基本情况

为了成功应对超审限的危机,必须对超审限的基本情况有深入和全面的了解。我们以广州中院为样本,对超审限案件的分布情况进行了初步的统计分析,发现超审限案件的分布具有如下特点。

1、在案件类型上,超审限案件以民事案件为主。笔者选取2004年5月20日观察,广州中院超审限未结案件为490件,其中民事超审限未结为387件,占78%。这是与法院收案数量以民事案件为主的情况相符合的。

但从法定审限内结案的比例来看,民事案件比例最高,刑事案件比例最低,即刑事案件的超审限比例最高。以广州中院2003年为例[1],四个民庭审结民事案件共11086 件,其中法定审限内审结6765件,审限内审结比例为61%。行政庭审结行政案件533件,其中审限内审结310件,审限内结案比例为58%,两个刑庭审结刑事案件(不包括减刑假释案件)1927件,其中法定审限内审结808件,法定审限内审结比例仅为40%。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民事、行政诉讼法定审限较长,而刑事诉讼法定审限较短,且关系到被告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需特别慎重。

2、在法院层级上,超审限案件主要分布在中级法院。如,广州市两级法院2003年全年共审结各类案件148894件,其中超审限审结8501 件。而广州中院审结案件22764件,超审限审结7312件,广州中院超审限审结的案件占全市超审限审结案件的86%。而省级法院虽然超审限比例较高,但因为收案数量较小,故超审限案件的绝对数量不大。其原因在于,法院层级从低到高,审理的案件由易到难,适用的程序由简到繁,超审限的比例相应提高。

3、在案件审级上,超审限案件以二审案件为主。以广州市为例,2003年全市法院审结各类一审案件75400件,超审限结案率为1 .84%,审结各类二审案件11848件,超审限结案率为36%。但就广州中院本身而言,不同类型的诉讼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4、在超期情况方面,绝大部分为超期6个月以内的案件。在广州中院2003年审结的5764件超审限案件中,超过审理期限(包括经过延长的审限)六个月以内的案件为4159件,占超期案的72%,超过审理期限六个月不满一年的为1112件,占19 %,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为493件,占 8 %.即,大部分超审限案件的审理周期比合法的审理期限只超过不到六个月的时间。如果所有的法定审限延长六个月,超审限案件的比例将大大降低。

5、在超期原因方面,案情复杂和程序原因是最主要的超期原因。在广州中院的案件审限情况统计表中,2003年审结的5764件案件中,因案情复杂而超期的为574件,占9.9%,等待签批和讨论的为112件,占%,请示14件,征求意见5件,其他原因5059件。所谓其他原因没有列明,主要是程序方面,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等。

三、超审限的成因分析??司法效率的制约因素

超审限问题的形成与案件数量的增长直接相关,但超审限不能简单归因于案件数量增长,也不能简单归因于审限意识缺乏,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我们的研究和调查,我国案件超审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限制度存在缺陷

1、法定审限过短。最突出的表现为刑事案件审限过短。一般刑事案件的审限只有一个半月,与案件的实际平均审理周期相差太远。审限的短促和僵化,不仅使得许多案件被仓促审结,审判质量没有保障,而且在制度上导致了大量超审限案件的产生,从而提高了超审限案件的数量,夸大了诉讼迟延的程度,对于司法公正形象和司法权威的树立产生了消极影响。如果为了刻意追求审限制度体现的程序公正,强行要求在审限内审结,必然仓促草率,增加判决错误的危险,损害实体公正,导致对人权的漠视和法律尊严的损害。

2、审限制度灵活性不足。案件疑难复杂程度不同,程序繁简不一,审结时限必然不同,但我国诉讼审限制度没有对此予以足够关注,面对显著的差别而不加区别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则不论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不论案件多么复杂,均适用同一审限。但根据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的标准和程序设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不但受理一审案件,也受理二审案件,收案数量较大,而且受理的案件在案件难易程度上不同于基层法院,通常是大要案,有的卷宗多达几百甚至上千页,在审理方式上,中级以上法院必须适用普通程序,采取合议制进行审理,这是导致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案件超审限比例大的主要原因。

3、审限调整难以操作。审限统计难以全面客观反映法院的工作效率。我国诉讼法对审限延长的程序和审限扣除的事由做了规定,但比较混乱和模糊。各类案件的审限不同,延期报批程序不同,审限扣除事由也不一致,又没有明确的扣除审限的计算标准,造成审限计算和统计困难,特别是对于电脑统计,很容易因为对审限调整的不同理解和操作而导致统计口径不一,数据失真。超审限情况不能客观地反映法院的工作效率,让法院因当事人的原因而背负了超审限的黑锅。如关于鉴定的期间,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扣除审限,但鉴定期间难以预先确定,很难在电脑上进行扣除。因裁定中止审理,因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等程序问题可以重新计算审限的情形,也因为难以操作而统统计入了超审限案件中。因此,目前很多法院统计的超审限案件中其实包含了许多扣除审限后并未超审限的案件。而在刑事诉讼中,不但缺乏中止审理程序,而且除了精神病鉴定外的鉴定期间都不能扣除审限,导致刑事案件非因法院的原因而超审限。

(二)案件数量增长与司法资源配置不足

由于我国社会急剧转型,经济迅速发展,各类纠纷和矛盾不断增多。而传统组织解体,传统权威衰落,导致其解决纠纷的能力急剧下降。[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首要而不是最终手段][S1] ,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数量连年直线增长。

相对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司法资源的增长则极为有限,而不合理的司法资源配置则加剧了诉讼需求与诉讼资源不足之间的紧张关系。

1、审判人力资源的相对稳定导致法院人均工作负担加大。尽管司法受到前所未有的推崇,法院收案数量直线增长,司法资源的投入并没有与案件增长同步。相反,随着中国社会对司法的高度关注和期待,司法职业化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在提高法官素质和精简法官数量的呼声下,人民法院一直谨慎地维持审判人员的数量稳定,甚至在2002年的机构改革后有所减员,人均工作负荷大为增长,未结案件随收案增长而增长。而案件快速积累的结果除了法官身心不堪重荷外,当事人也因法院的办案质量降低而深受其害。如果法官为了维持裁判的品质而不增加办案量,案件处理必然拖延,当事人只能得到“迟来的正义”。如果法官加快速度,办案质量必有下降,当事人只能得到“粗糙的正义”。[2]

2、司法资源配置的地域局限性加剧了部分地区的案多人少的矛盾。由于全国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各地收案数量的巨大差异。而我国法院设置对应于行政区划,法院建设规模与人员配备主要考虑行政级别与辖区人口数量,而不考虑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和收案数量等真正体现司法需求的因素,这必然导致经济发达地区诉讼需求与司法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短缺的矛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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