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山

联系我们

姓名:王青山
手机:13888547958
邮箱:807304679@qq.com
证号:15301200310246925
律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俊发中心3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刑罚种类> 正文

刑罚种类

论有期徒刑

来源:昆明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xszslaw.com/   时间:2015/6/11 15:31:48

  核心内容:刑法中对有期徒刑做出了相关规定,那么刑法对有期徒刑是怎样规定的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期徒刑的刑罚种类。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适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与无期徒刑相接,下限与拘役相联,中间跨度很大,具有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为重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作为中度刑罚适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为;还可以作为轻刑适用于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刑罚方法。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了法定刑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种劳动是强制性的,体现了我国对罪犯实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电话联系

  • 13888547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