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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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来源:昆明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xszslaw.com/   时间:2015/9/3 15:33:04

 【 其他刑事文书】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请看下文为您介绍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格式及相关问题:

   【目录】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制作要点

 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格式

 四、人民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文】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和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不如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符合下述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是本案的当事人,且只能是被告。因为,原告不存在提出异议的问题,原告的起诉本身就说明原告认为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第三人也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 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相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提出,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放弃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以后不得再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把提出管辖辖权异议限制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之间,是为了避免管辖权异议成立而造成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避免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被不适当地中断迟延。

   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的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了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当事人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二、现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2.正文。

   (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 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格式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 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不在贵院管辖的区域内,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恳请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四、人民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人民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驳回异议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都有用裁定。在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移送的不经裁定就直接移送,这是不对的,这样就剥夺了对移送管辖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要异议,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得行审判,当事人不服上诉并继续提出管辖异议的,二审法院不须查明一审法院是否确有管辖权即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因为不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本身就违反了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

   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请再审的,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法院通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应当不再变动,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如经审查认为裁定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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