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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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

对轻微犯罪实行“轻重控制”的对策思考

来源:昆明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xszslaw.com/   时间:2016/11/11 15:40:29

[摘要] 近年来,广州轻微犯罪居高不下,已经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迫切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遏制。“轻重控制”主张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轻微犯罪中具有反社会人格的犯罪分子,以达到更加有效地遏制和预防轻微犯罪、减少人们对犯罪的恐惧感和忧虑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之目的。在现时的法律框架内,实行“轻重控制”具有一定的操作空间。此外,还需在立法上研究解决与现实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

  [关键词] 轻重控制 轻微犯罪 法律措施 立法建议 严厉打击 预防犯罪

  从犯罪控制学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讲,犯罪现象既有它的不可避免性,同时也有一定的可控性。要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当前,治安形势究竟如何?根据资料显示和粗略统计,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464.8万件,广东省占全国的九分之一,而广州市更占全省的四分之一,其中轻微犯罪(主要是多发性的侵财类)案件占了七八成;当年广州如按本地户籍人口六百万计算,刑事立案率达到每万人175件,大大高于全国每万人35.7件的总体水平。面对当前较为严峻的治安态势,尤其是轻微犯罪居高不下,群众安全感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采取怎样的对策?确实值得深思。笔者认为,有针对性地对“轻微犯罪”特别是对其中反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即实行所谓的“轻重控制”刑事政策,可以作为一种选择。实行“轻重控制”,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并与其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紧密结合起来,这样或许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轻微犯罪与“轻重控制”浅析

  所谓“轻微”,“是指不重的;程度浅的。”[2]所谓“轻罪”,是与“重罪”相对而称的,即较轻的犯罪。我国刑法没有明确划分重罪和轻罪,但作为一般用语,轻罪是指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从理论和法条上看,“轻微犯罪”对应的是轻缓刑罚。而所谓“轻刑”,是指“缓和的、刑期短的,既可表现为较为缓和的刑种,也可表现为刑期短的刑罚。在刑事立法中,一般认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属于轻刑。”[3]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犯罪情节一般即较轻的,刑罚种类和法定刑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有的甚至可以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本文所称的“轻微犯罪”,主要是指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已触犯刑律,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的犯罪行为。另外,情节一般的抢劫犯罪,法定刑虽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实际判例却有相当部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文亦将情节一般的多发性抢劫犯罪纳入轻微犯罪之中。从司法实践来看,“轻微犯罪”刑事案件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以下列两组数字为例:2005年广州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直至免于刑事处罚的占了总数的60%,若将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的计算在内,则达74.5%;2003年至2005年,广州市A区检察院共提起公诉6132件7027人,其中“两抢一盗”案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拘役等)的共5007件5405人,分别占提起公诉案件件数和人数的81.6%和76.9%,如若再加诈骗、敲诈勒索等其他处刑三年以下的各类案件,粗略估计“轻微犯罪”案件约占总数的八九成。由此可见,“轻微犯罪”总量之多、比重之高、涉及之广、危害之大,已非“轻微”,所以必须强力抗制、坚决打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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